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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政策明确

2018年11月20日10:11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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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9日,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对保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的方式予以明确。

  《通知》称,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专门实施机构从事市场化债转股,允许保险业实施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独立开展或与其他机构联合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项目;鼓励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依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市场化债转股;鼓励暂未设立实施机构的商业银行利用现有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单独或联合或与其他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支持外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

  一位业内专家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市场化债转股实施以来,很多金融机构都有参与其中的愿望,但是此前的政策只明确了银行可设立实施机构来开展业务,而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如何参与并未明确。《通知》的出台实际上是回应了保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这方面业务的诉求,有助于推进本轮债转股业务更好的开展。

  发改委此前公布的数据,截至2018年7月31日,市场化债转股签约金额达到17325亿元,资金到位3516亿元,资金到位率20.29%,涉及资产负债率较高的115家优质企业。

文章关键词:相关机构 市场化 债转股 政策 责编:王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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