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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业首个自律公约:不得变相提高客户融资成本

2019年01月24日10:14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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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租专委会)发布了金融租赁行业首个自律公约——《中国金融租赁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自律公约从遵章守法、业务体系建设、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分别进行了约定。

  公约表示,严禁不计成本的市场恶性竞争。进一步完善租金、手续费、保证金的综合定价管理。定价策略应符合客户实际需要,体现租赁行业的特色和优势,遵循行业惯例,不得以各种不当手段变相提高客户的融资成本。

  完善综合定价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自2007年推进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工作后,中国的金融租赁业务逐步走上正轨。截至2018年9月末,全国共开业66家金融租赁公司,行业资产总额已超过2.5万亿元。

  金租专委会成立于2009年7月6日,是为加强同业合作、鼓励有序竞争、维护金融租赁交易而成立的专业权威的全国性金融租赁组织。经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与金融租赁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在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后,可申请成为金租专委会成员。目前,金租专委会有64家成员单位。

  自律公约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定价体系建立及执行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要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价格水平,严禁不计成本的市场恶性竞争。进一步完善租金、手续费、保证金的综合定价管理。定价策略应符合客户实际需要,体现租赁行业的特色和优势,遵循行业惯例,不得以各种不当手段变相提高客户的融资成本。

  自律公约提到,要充分发挥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尤其要积极完善租赁物登记工作,不断提高租赁物的风险识别、管理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降低售后回租业务比例

  值得一提的是,为不断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质量,逐步降低售后回租的业务比例,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

  此外,自律公约还包括了遵章守法行为、严守商业道德、行业自律原则、强化内控建设、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立租赁物评估定价体系以及加强对全体会员机构从业人员的自我约束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内容。自律公约的发布将更好地倡导全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金融租赁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行业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

  “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合规经营、合作共赢”是金融租赁行业的自律原则。公约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要严守商业道德,不得利用任何手段干预或影响金融租赁行业市场竞争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成员单位声誉,不得非法取得和泄露其他成员单位商业秘密,杜绝恶性竞争、垄断等行为。《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金租专委会实施自律管理,督促各成员单位自觉依照本公约开展相关业务。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公约的约定、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成员单位,将依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做出处理;违反本公约的从业人员,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报送金租专委会备案。

文章关键词:金融租赁业 融资 成本 责编:王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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