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财经要闻 > 正文

四部门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税 明确适用方式

2019年03月01日09: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5034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公告》调整和完善了相关政策内容,还明确了个体经营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

  资料图:厦门市民从税收宣传标语旁经过。中新社记者 张斌 摄

  就业是13亿多人口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四部门印发《公告》,调整和完善了相关政策内容:

  一是提高扣减标准。将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税款的标准由每户每年8000元提高到每户每年12000元。将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扣减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

  二是取消行业限制。将享受优惠的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企业的行业范围由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放宽到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为各市场主体吸纳就业提供统一的税收政策。

  《公告》还明确了个体经营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公告》将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由备案改为备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无备查材料留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留存《就业创业证》备查;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享受优惠的,留存《就业创业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备查。

文章关键词:重点群体 创业 就业 减税 责编:王永芳
5034

相关阅读 换一换

  • 坚持就业优先 服务重点群体(经济新方位·年中

    1至7月,全国城镇新增就业867万人,完成全年计划的79%,就业形势总体稳定。日前,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三大重点群体就业形势如何?下一步稳就业怎样落实?

  • 经济新方位·关注重点群体重点区域

    今年就业总量压力不减,需要在城镇就业的新增劳动力仍保持在1500万人以上,特别是高校毕业生有834万人,再创新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易定红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将‘稳就业’作为‘六个稳’之首,提振了市场信心。”

慢新闻

网传四川音乐学院封校?川音:假的! 网传四川音乐学院封校?川音:假的!

推荐视频

i新闻

新闻推荐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2 hnr.cn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映象网络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