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市场监管总局就《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经营者达成或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经营者不得参与或支持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
据悉,为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鼓励经营者合规经营,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部署,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指出,禁止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经营者达成或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经营者不得参与或支持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从事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实施《反垄断法》规定的集中行为,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依法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应当遵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作出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
今后国资委和中央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人作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理后,相关责任人信息将被纳入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初步实现在央企范围内“一企受限、企企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