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4月28日电 (黄盛、实习生陈诗仪)浙江金华案、江苏淮安案、上海食派士案等采取“二选一”行为的平台,被要求承担罚款或赔偿;34家互联网平台企业,在4月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后发布《依法合规经营承诺》;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近期,针对外卖平台“二选一”的行为,社会各界持续关注。
如何对消费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有效管理?近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了“二选一”行为竞争法规制研讨会(以下简称“研讨会”),邀请了多位法律界专家进行研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沈四宝表示,平台经济既要发展又要规范,近期监管部门着重提出要遏制平台经济中的资本无序扩张,在具体实践中迫切需要法律规制。
“外卖等消费平台‘二选一’对信息资源流动的阻碍、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损害,以及对营商环境的破坏较为明显。”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先林表示,外卖平台“二选一”行为对竞争对手产生较为明显的封锁、排斥效应,影响了潜在经营者的进入。
山东省餐饮与住宿行业协会会长张文魁表示,外卖平台的“二选一”行为导致餐饮商户和企业处于弱势地位,使得餐饮行业成本不断增加。更有甚者,“二选一”导致一些假冒伪劣现象,亟需要加强治理。
怎样针对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治理?多位法律界专家认为,尽管《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现行法律对“二选一”行为有所涉及,但要在此基础上加速形成更为完整的规制体系。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梅夏英表示,消费平台“二选一”行为利用公共资源和市场优势令商家和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企业须守住“保证市场自由”和“禁止滥用优势地位”两个底线,外卖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竞争法规制是亟需加速完善。
上海财经大学助理教授袁波认为,当下对“二选一”的监管态度已从严格监管转变为坚决根治。针对外卖平台“二选一”已出现从地方性执法走向全国性执法的趋势。
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院院长高富平也表示,平台在参与市场竞争时,其经营模式决定了需要通过一定的策略来实现发展,“二选一”行为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具有客观性。但是平台的竞争行为应受到一定的限制,《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已做出明确规定,要当加强执法力度并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形成一套更为完整的规制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黄晋授认为,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需要经营者、行业协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四方共治才能解决。
多位法律专家认为,平台“二选一”行为是平台经济法律治理中出现的一类新问题,其不仅涉及到已有的法律如何适用,也涉及如何创新法律治理的理念及规则。平台经济的法律治理应致力于增量利益的创造,规则设计时要注重利益平衡。
我国是养猪大国,也是猪肉消费大国,两者都占据了全球市场的半壁江山。在养猪业,有一句行话叫“母猪好好一窝,公猪好好一圈”,种猪是生猪的“芯片”。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绝大部分的种猪都来自国外,这种情况下,进口种猪一旦断供,后果难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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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提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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