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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争议起 抢完红包应否交税?

2015-02-27 09:13 来源:广州日报

[摘要] 有网友表示,微信红包推远了长辈与儿孙之间的关系;还有网友担忧,类似微信红包的互联网金融打钱方式,是否会成为新的隐蔽行贿手段;更有专家表示,“红包接龙”与“网络赌博”之间仅有一步之遥。他提醒,如果出现头晕、头痛、呕吐、恶心、耳鸣、严重失眠、视力减退、颈痛、肩膀酸痛、手臂无力、手指麻木等症状,一定要到医院排查是不是颈椎病发作了。

  反方:

  发完红包被踢出群很受伤

  然而,市民黎女士却感觉到,因为微信红包,她和下一辈之间的关系似乎被推远了。

  她说,过年期间,家里的晚辈们平时一起聊天的“兄弟姐妹”群里,拉入了一批长辈进入群中,她“有幸”成为长辈组的其中一员。他们作为长辈的“工作”也很简单,就是接受晚辈们的“拜年”后,被要求“发红包”。

  她表示,这种方式其实是不错的,既能够省去奔波的辛苦,又能够感受到晚辈们的敬意,发起压岁钱来也方便许多。但过完年之后,由于长辈们的“任务”已经顺利完成,群主就把她和其他长辈从群里给“踢”了出来,这让她与晚辈之间的感觉又疏远了。“反而不如以往当面给红包更有亲切感。”

  微信抢红包到底是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还是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再次推远?对此中国社会学会常务理事、武汉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武汉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周运清告诉记者,微信抢红包只不过是一种新科技手段下的一种“方式”,不能评价其到底是好还是坏。他说,每一种新科技手段总会带来一种生活的“变革”。他自己今年也利用微信红包功能给自己的晚辈们发了压岁钱,在他看来,似乎是拉近了一些距离,而且他和晚辈之间也能够享受这种高科技手段带来的快乐。

  他强调说,人们在使用高科技手段时能够带来快乐固然是好的,但是,也不能因为没有带来快乐或不快乐就全盘否定高科技的作用。“不要用好坏去评价一种新事物的出现”。

  咦?

  险成赌博?

  有此一说!

  “我觉得,原本是移动社交和娱乐相结合产物的‘抢红包’,经由一些人不断创新玩法,似乎让‘抢红包’滑向了一种新型‘网瘾’。”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语出惊人地表示,在红包接龙的几种玩法中,所有参与者都可能涉嫌聚众赌博或赌博罪,“红包接龙”与“网络赌博”之间,仅有一步之遥。李俊慧称,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认定的关键。组织者或参与者是否有“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的想法或目的,是是否构成赌博罪的核心。如果有组织者自出资金发起每轮拼手气红包且参与每轮手气最佳红包分配(固定抽头渔利),可能涉嫌“开设赌场”。

  嗯?

  应否交税?传统红包交没交过?

  “微信红包”涉及资金转移,接受资金的一方是否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也引来热议。

  互联网金融从业者李明撰文称:“微信红包”所得具有较大偶然性,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偶然所得税率为20%。然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单次不超过200元的“微信红包”与之并不具有可比性。此外,由于该项资金转移被冠以“红包”之名,就不再只是单纯的资金转移,而是具有浓厚的民俗色彩的行为。

  李明表示,对于民间红包赠与,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收税,对民间习俗采取的是容忍态度。但“微信红包”的参与人群范围更广,与传统的亲属间红包赠与行为也有一定差别,因此其法律地位仍需明确。

  李明同时表示,沉淀资金及其利息归属是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沉淀资金本身归属于客户,由支付机构保管,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进行操作。具体到“微信红包”中,在转账制作红包到红包接受者接受红包前,资金属于发放者;在红包被接受到接受者提现前,资金属于接受者。

  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风险准备金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尽管没有明确规定利息归属,但这意味着监管机构默认沉淀资金利息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后,其余可以归于支付机构。对此学界依然存在较大争议。从基本法理角度看,该部分资金的利息作为备付金的法定孳息应当归属于用户,上述规则使支付机构获利颇多,但对用户而言则有失公平。

(责任编辑: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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