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同酬如同海市蜃楼:同样岗位待遇大相径庭
劳务派遣机构面临洗牌
上述人士称,由于劳务派遣存在的弊端,从2008年起立法宗旨就是对这个行业进行多方面的限制而不是扶持,当年劳动合同法把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从零提升到50万时,严格准入使业内人士担忧这个行业会被消灭,但没有想到的是,2008年后劳务派遣越做越大,一些机构甚至得到境外的风险投资还计划上市。
“这与政府的立法初衷完全违背了。”他说,从去年起的新一轮劳动合同法修法中,劳务派遣仍然是热点,立法者继续采取从严管理的原则来制定法条。
最重要的修改是两条,一是把注册资本金由50万提高到200万,规定必须要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设施,有合法的劳务派遣制度。二是实行行政许可制度。2008年只要按照公司法成立即可,如今规定从事劳务派遣的业务必须要到劳动行政部门去重新登记获得许可,否则就不得再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据本报记者了解,之所以要进行行政许可是因为按照中国现实,在哪个部门注册发生纠纷之后就归哪个部门管理,劳务派遣纠纷去找工商局并不对口,但劳动部门又有越权之嫌。但在国务院要求政府各部门下放审批权的当下,增加行政许可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并不相符。
程延园表示,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机构还有一条“厉害”规定是,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也就是说被派遣者没有工作,派遣单位也要发工资,这与最低工资含义也是不符的。
立法者对于派遣工保护之心可见一斑,但这显然在法理存在瑕疵。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部分的修正,规定若是因为劳动者自身的原因被用人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与他解除劳动关系,若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比如经济形势不好或是结构调整的裁员等等,则派遣公司必须给劳动者安排工作,否则需支付最低工资。
(郭晋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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