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食品安全犯罪“亮剑” 呼唤社会共治体系
本报记者 闫良生 陈天恩
当前,我国进入全面改革深水区,社会转型的关键期,解决诸多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须法治思维。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更要依法治理。5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此次修法是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草案从现行法律的104条增加到159条,有望年内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旨在建立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重典治乱:建立最严监管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国外食品企业纷纷入驻,国内食品企业井喷式增长,给食品安全环境和监管带来巨大挑战。
据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中国食品企业达3.6万多家,主营收入超过10万亿元。我省人口占居全国1/13,食品工业产值占全国1/10,食品安全辐射面更广,监管难度更大。
近年来,中央和各级政府抓举措,出实招,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前所未有。为什么部分不良商家仍敢“顶风作案”?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高级经济师李华阳表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成本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最大不同在于强调重典治理,例如提出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制度,设立食药警察,加大处罚力度等。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上,就要秉承‘刑乱国用重典’的思想。另外,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不仅对生产企业做了责任明确,对政府监管的法律责任也标的清楚。李华阳还表示,新《食品安全法》颁布以后,社会各界更需要在普法、依法、执法上下大工夫。
风险治理:凸显风险防范理念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了以强化预防为主、注重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修订草案中的第二章,从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拟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相关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是业界人士的共识,但我国起步晚,法律、制度等设计还不完善。8月1日,由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的2014食品安全与生产发展风险交流系列访谈活动,其主题便是“合理利用风险管控促进食品安全及产业健康发展”。业内人士表示,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结合国外先进的食品安全法例,全面采纳了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监管的风险分析机制。
著名食品安全专家陈君石院士曾表示,“食品安全不存在零风险,但要做到零容忍。”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风险的存在理念需要一种沟通方式让公众理解和接受。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在风险交流方面涉及不多,只在第二章第二十四条有“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技术机构、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的描述。是单向的“信息公开”还是双向的“信息交流”,需要考验政府的勇气和决策力。
多元治本:呼唤社会共治体系
多年来,社会共治未能发挥有效作用,一方面是管理方式与市场不对称,另一方面是强化主体责任不够。草案中突出监管理念的变化,由政府管理向综合治理转变。也就是说,每个人既是参与治理的主体,又是接受治理的对象。
李华阳表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击垮食品企业,法律毕竟是制裁手段,更多地还是依靠市场的激励和政府的引导,实现个人、企业、市场、社会、政府全面参与,形成社会共治。
多起食品安全事故都是媒体暗访曝出,然后政府打击,企业补救,市场修复。尽管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圆满解决,但对市场是巨大伤害。新的草案中明确指出: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
媒体界人士表示,媒体在食品安全问题求解中不能一味地暗访曝光,而是发挥上下左右信息畅通的作用,促进风险交流机制的建立,打牢实现社会共治的基础。监管部门通过平台及时公布食品企业许可、备案、抽查检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这样既可以倒逼企业珍惜声誉,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又能够帮助消费者辨别产品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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