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借款担保咋担责 300万借款引来一桩非法拘禁

2014-10-21 09:12    来源:东方今报

  担保公司清欠时,两名工作人员将一名担保人关在酒店房间长达66小时。昨日,东方今报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获悉,两名工作人员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刑。亲戚朋友去借款时想让你当担保人,你会拒绝吗?当担保人,应该注意什么?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东方今报记者 沈春梅

  【故事一】朋友不还借款 他被关酒店房间66小时

  2013年4月,朋友陈锋(化名)做生意缺钱,通过开封一家担保公司郑州分公司(简称“担保公司”)贷款300万元。担保公司要求陈锋找个担保人,陈锋找到了张先生。

  据张先生回忆,陈锋借款的时间很短,只有2个月,担心拒绝朋友面子上过不去,他于是在担保人一栏里签了字。可两个月借款期限到了以后,陈锋始终未还款。

  2014年3月1日晚上6时许,张先生在郑东新区一家咖啡厅吃饭时,见到了担保公司清欠部工作人员朱某某和孙腾飞。当晚9时许,朱某某与孙腾飞一起将张先生带到金水路上一酒店房间,轮流对张先生进行“看护”,不让张先生随意外出,打电话也得开着免提。直到3月4日下午3时许,张先生才被民警解救,共被非法拘禁66个小时。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近日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朱某某、孙腾飞有期徒刑6个月、8个月。

  【故事二】借款人下落不明 担保人被告上法庭

  2012年7月28日,张某与借款人薛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第五条约定:担保人荆某自愿承担连带责任,薛某还款后终止担保。如果借款人薛某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承诺自己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薛某仅归还了利息,之后下落不明。

  2012年11月28日,张某找到借款人薛某之父薛某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薛某某自愿出面以其儿子的现有财产:灯具、管件抵顶借张某的现金借款。不足部分由借款担保人荆某偿还。

  张某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荆某承担保证责任,荆某不服判决,随后上诉。

  近日,三门峡中院审理后认为,荆某对自己在借款人薛某与张某借款合同上签字担保的事实无异议,荆某理应按约承担担保责任,偿还薛某的借款及违约金。

  以案说法

  担保人可让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昨天下午,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法官王新介绍,担保一般分为一般担保、连带责任担保两种。

  其中,一般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一般来说,后者的法律责任大于前者,如果没有对担保方式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担保人按照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王新说,担保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也就是说,替朋友做担保贷款后,朋友到期不履行,作为担保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担保,则在法院强制执行之前,担保人都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王新提醒市民,在为他人担保时,一方面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贷款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切不可碍于亲戚、好友的情面,盲目地做担保人,这种做法风险较大。另一方面,还要摸清贷款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和负债数额,如果贷款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财产与贷款数额相差较大,或者贷款人虽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在做担保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不熟悉的人不要去做担保,即便是朋友之间也要知根知底。”王新说,担保时可要求借款方提供反担保,比如要求对方将未到期的存单、房产证等作为抵押物,以此来担保借款能及时偿还。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责编: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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