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银行里的钱也会不翼而飞?家住闵行的陶先生吃惊地发现,他存在银行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1620万元巨款竟不翼而飞。原来,理财经理在试出银行卡密码后把钱转出,用来炒黄金白银期货,目前涉嫌挪用资金罪的汤某被检方批捕。
1600余万元不翼而飞
陶先生和妻子在某银行开设账户,专门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2014年7月9日,陶先生的妻子来到银行办理1000万元的人民币等价兑换外币业务,但查询显示余额不足。
银行人员查询账户明细,发现其名下有两个账户。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间,尾号为727的卡先后三次转账至尾号006的卡,随后钱又跨行转账至民生银行开户名为王某的银行卡内,总金额超过1600万元。
而就在此时,专门负责接待陶先生妻子的理财经理汤某不见了踪影。经搜查,银行工作人员发现了汤某写给家人和银行经理的纸条,大致内容是自己挪用客户资金做期货爆仓。
亏得一干二净后畏罪潜逃
次日,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将汤某列入网上追逃范围。2014年11月28日,汤某投案自首。
据交代,2013年汤某将父亲、岳母分别给的30多万元及300多万元理财款用于炒期货,却血本无亏。眼看还钱时间要到了,汤某竟想起陶先生夫妇。他试出了他们的银行卡密码,随后将陶先生卡内资金转到转到自己用亲戚名义开设的民生银行账户内。
2014年4月,汤某由于投资判断失误将这些钱亏得一干二净。2014年6月,陶先生的妻子告诉汤某自己要在月底把钱汇往国外,汤某见事情即将败露,便向银行请假离开。
谁该为储户的损失买单?
但是,陶先生的损失谁来赔偿?当储户向银行要求索赔时,银行大多会以“先刑后民”为由拖延解决,即刑事案件调查清楚后,再进行储户存款的民事处理。检察官认为,“先刑后民”并不是法定的原则,只有当民事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据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时才适用。如果储户起诉银行,只要民事关系清楚,不存在与刑事案件结果处理上的依赖关系,法院应当积极审理并作出判决。
检察官还提醒市民,一定不要将银行卡密码设置为生日、手机号等较容易被猜出的数字,以免自己的财产遭到不测。
(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