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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2016年09月22日18:30  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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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9月22日从财政部获悉,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进行通知。通知指出,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另外,通知明确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包括: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等。

  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的政策指出,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通知还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文章关键词:限制性股票 股票期权 股权激励 股权转让 纳税期限 责编:陈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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