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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络借贷为实体经济注入活力

2015-03-13 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摘要] 当前我国网络借贷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  我国网络借贷公司数量众多,经营模式各异,归纳起来,大致有信息中介模式、信息中介+担保模式、信息中介+债权转让或资产证券化模式等三类。

  2005 年,全球首家网络借贷公司Zopa在英国成立,并很快实现了国际化扩张。在此之后,这一新型借贷模式迅速获得市场认可,并且表现出极强的成长性。目前来看,Zopa、Rate Setter 和Funding Circle是英国的行业三强,Lending Club和Prosper 则是美国相关行业的翘楚。另外,比较有代表性的网络借贷公司还包括德国的Auxmoney和Smava,澳大利亚的Societyone等。

  就英国Zopa而言,其主要特点包括:拥有保障基金,用于借款人违约时对贷款人进行赔偿;确保每笔大型贷款至少有200个贷款人;不允许借贷双方自行匹配;专家团队旨在减少资金风险。在贷款撮合过程中,与Zopa合作的信用评级机构首先为在公司注册的借款人评级;随后,贷款人根据评级结果并且结合贷款期限选择相应的借款对象。

  就美国的网络借贷公司而言,Lending Club大约占据其本土相关市场份额的75%,并且刚刚成为世界上首家上市的网络借贷公司。从贷款标的上看,Lending Club目前向个人提供数额在1000美元到35000美元之间、期限三年或五年的贷款,并从今年开始为小型公司提供10万美元规模的贷款。

  就德国Smava而言,其优势在于成熟的风险分散机制。Smava 把具有相同信用等级的贷款项目分组之后,组内违约导致的本金损失被平均分摊,以此鼓励放款人共同承担风险。如在2008年和2009年,Smava分别将贷款分为48组和13组,以降低单个人的信用风险。另外,smava还将不良贷款出售给专业收账公司,通常可收回15%-20%的本金。

  各国网络借贷公司的经验与教训告诉我们,是否为贷款违约承担损失并非公司经营成败与否的重要考量,例如,Zopa虽然没有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赔付,但也借助了从借款人收取费用建立风险备用金向贷款人进行赔付的形式。与此同时,良好的风险控制、严格的第三方托管以及准确获知借款人的信用质量,对其生存发展却是至关重要的。

  当前我国网络借贷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

  我国网络借贷公司数量众多,经营模式各异,归纳起来,大致有信息中介模式、信息中介+担保模式、信息中介+债权转让或资产证券化模式等三类。

  一是信息中介模式。在这一模式之下,网络借贷公司并不介入借贷活动。尽管如此,贷款人仍然期望网络借贷公司能够准确告知借款风险究竟有多大,以决定是否提供贷款、贷款数量大小以及贷款利率高低。

  然而,作为一类新型非正规金融组织,我国网络借贷公司对接人行征信系统的路途还很遥远,而开展线下征信调查的成本又比较昂贵。因此,对于单纯承担信息中介职能的网络借贷公司而言,要想创造可持续的发展空间,除非掌握大量与借款人相关的征信数据。目前为止,“拍拍贷”是信息中介模式的代表。

  二是信息中介+担保模式。迫于相互之间为贷款人降低风险的竞争压力,现在国内多数网络借贷公司都在为贷款变相提供担保,而不仅仅是借贷活动的信息中介。在这种运行模式之下,一旦贷款损失超出网络借贷公司能够或者意愿承担的上限,再加上第三方资金托管缺失,就会加剧卷款潜逃的出现。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尽管以借款人缴费建立风险备用金为限赔付贷款人并不增加网路借贷公司成本,但在第三方资金托管缺位的情况下,“跑路”风险同样存在,从而对经济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三是信息中介+债权转让或资产证券化模式。目前为止,陆金所、宜信等都是这一模式的代表。在这一模式之下,借贷双方并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由与网络借贷公司关联紧密的专业贷款人先行放贷,再将债权转让给新的投资人,一些瑕疵也由此出现。

  总而言之,影响我国网络借贷公司稳定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三个:第一,完备的信用数据作为支撑;第二,严格的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第三,简单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寻找可持续的网络借贷发展模式

  时至今日,我国金融业仍然国有成分多、民营成分少,以民营资本作为主发起人的金融机构就更加少得可怜。与此同时,经营网络借贷公司的基本上是清一色的民营资本。所以,无论单笔贷款数额大小,只要它们能够可持续发展,就会对金融业公平竞争、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基于上述认识,未来监管当局应当本着“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原则,加强不同模式的网络借贷公司发展试点,寻找符合我国经济社会需要的模式,没有必要将其业务范围唯一限定于“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金融领域。在试点工作中,监管当局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严防经营活动触犯法律。监管当局必须反复重申,网络借贷公司只能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经营,不能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集资诈骗”的红线,防止变相从事洗钱活动。与此同时,要持续开展投资人安全意识教育。

  目前,一些投资人不明就里,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甚至要求国家有关部门给非法金融活动以生存空间。然而,国际、国内大量事实告诉我们,庞氏骗局类似事件往往披着“华美外衣”,起始往往难以识破,甚至可能受到追捧,如不引起足够警惕,往往以越陷越深甚至倾家荡产而告终。

  二是推动信用数据互联互通。近年来,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已经日益凸显出对建设和完善我国征信体系的迫切需求。相反,我国信用信息分散和相互屏蔽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已经成为制约网络借贷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种解决方案是,允许网络借贷公司与人行征信系统对接。然而,单家网络借贷公司凭其实力获准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并不现实;即使接入,由于网络借贷公司更多服务小微企业以及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个人,这些群体的信用数据恐怕也是目前人行征信系统的空白地带。

  鉴此,监管部门应加快指导建立网络借贷公司协会,以此为平台,将所有网络借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涉及小微企业、个人客户以及“三农”领域的信用数据汇集起来,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信息共享,努力解决网络借贷行业普遍存在的“盲人摸象”矛盾。

  三是持续改善信息披露。目前为止,网络借贷公司透明度建设严重滞后,鲜有年报或运营关键指标对外披露。为此,监管当局应当明确,网络借贷公司必须要将经营信息、管理信息、风险信息等向客户、股东、员工、中介组织等利益相关者披露,并定期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加强社会监督。

  四是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实施监管。第一,对于信息中介模式的网络借贷公司,必须令其将资金托付给监管当局指定的、具有第三方存管资格的机构看管,从而实现与客户借贷资金之间的相互隔离,避免卷款潜逃行为的发生,维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行业稳定发展。第二,对于承诺为贷款提供担保或者将自身债权直接转让给投资人的网络借贷公司,相关活动必须获得监管当局授权,并采取比银行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特别是强化资本监管,确保经营活动将本求利。第三,在当前网络借贷风险尚未得到严密、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监管部门至少应在短期内禁止网络借贷公司将自身债权分拆打包重组后销售。

  (作者系经济学博士)

(责任编辑:赵心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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