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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行业监管办法呼之欲出 将告别千万级大单时代

2015-03-18 09:10 来源:经济参考报

[摘要] P2P行业监管办法呼之欲出。一位接近银监会的知情人士说,“如果禁止了‘拆标’又相应设置项目额度上限,那么就是在强调P2P平台的小额融资功能。文件还要求强化信息披露,P2P平台必须保证项目融资标的的真实性,每个借款项目须有真实借款人的信息。

  P2P行业监管办法呼之欲出。3月17日,《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银监会普惠金融部近期召集了各地监管部门和P2P机构代表召开闭门会,讨论P2P行业监管已形成的文件初稿(以下简称“文件”)。根据该文件内容,除了明确P2P平台中介职能、强化信息披露、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10倍的杠杆限制外,还明确要求P2P平台上的融资项目标的要一一对应,不允许“拆标”,不能开展债权转让,并且,对单笔融资项目额度还将设置上限要求。

  一位接近银监会的知情人士说,“如果禁止了‘拆标’又相应设置项目额度上限,那么就是在强调P2P平台的小额融资功能。”这意味着,P2P机构“接手”千万级融资项目大单的时代将终结,转而导向小额借贷平台之路。

  按照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的监管思路,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而且P2P机构也并非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所以,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P2P机构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明确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同时,王岩岫还曾指出,P2P机构是为双方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要坚持小额化,坚持普惠金融。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该文件明确了一些监管红线,和此前监管层官员在多个场合释放出的信号基本相同,比如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禁止设立资金池;不得自我担保,即平台要“去担保化”;不得进行平台自身融资等。同时,文件还要求强化信息披露,P2P平台必须保证项目融资标的的真实性,每个借款项目须有真实借款人的信息。

  更重要的是,“P2P平台不得将融资项目‘拆标’,不能进行债权转让,监管文件最后的定稿还会对P2P平台上的单个项目融资额度设置一定的上限,单笔项目融资达到千万的肯定是不能做了。”上述接近银监会的知情人士说。

  一位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通常P2P平台上的融资项目“拆标”分两种,一种是拆金额,比如一个1000万元的借款标的拆成10个期限相同的100万元融资标的;另一种是拆期限,如一年期融资项目拆成4个3月期或12个1月期,滚动发行。“拆标在行业里很普遍,主要是由于投资人偏好短期标,对大额项目或长期项目进行拆分后,融资效率会大幅提升。另外,如果一个大标在平台上挂很久都没有募集完,投资人会觉得平台人气不够。”该人士说。

  实际上,在制定P2P行业监管办法之前,银监会多次进行调研,关注到P2P行业的风险问题多集中于“拆标”和资金期限错配,“这些操作本身有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比如P2P平台的融资项目超额募资,平台将多余的资金自我操作去搞其他的投资,这是非常需要警惕的。”接近银监会的知情人士进一步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另外,文件规定P2P行业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但并非实缴资本,有业内人士判断,这对P2P行业影响不大,“注册资本金应该限制为实缴资本,一方面提高准入门槛,让有实力的平台进入,另一方面,按照目前国内的P2P发展模式,需要比较高的实缴资本来保证流动性。”投资家CEO黄诗樵表示。

  对于担保10倍的杠杆限制,网贷之家首席执行官石鹏峰认为,“10倍杠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非常困难,而且对于信息中介性质的P2P行业,杠杆的理解应该与信用中介中杠杆的理解有较大的区别,信用中介的杠杆控制主要是针对资金池的流动性风险,而信息中介的杠杆控制更多的是针对风险控制能力,需要结合平台的业务模式、风险控制模式、业务稳定性(如借款集中度、投资集中度等)多个维度去考量。目前P2P行业在实操中依然大量扮演了信用中介的角色,所以具体在使用杠杆限制这一指标工具的时候,指标的细节如何设定将会成为最大的难点。”

(责任编辑:赵心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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