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味精三分之一产能停工 咋没发公告

2013-04-25 09:14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事实上,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着极其严格的规定。2007年1月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据张建国介绍,目前莲花发酵二厂的味精半成品年产量在7万吨左右,产能占整个莲花味精总产能的40%左右。

  “一家产能占整个莲花味精总产能三分之一还多的子公司车间停产,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已经构成重大事件。”河南金鹏期货公司总经理刘文永表示。

  同时,对于张保灵所说的包装车间仍在运转,不算停工的解释,河南某机构资深研究员宋冰征表示,虽然目前莲花发酵二厂的包装车间仍在运转,但是作为包装车间上游工序的三个车间自4月上旬已经停工,停工时间已半月有余,然而莲花味精并未对投资者发布相关公告,不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对此质疑,刘保灵说,工厂并未完全停工,包装车间还在正常运转,前期准备工作尚未完全到位,员工安置工作还没做好,等一切都弄好了,再发公告。

  观点

  已有“前科”恐遭罚款

  事实上,莲花味精自1998年上市以来,已经出现过两次因“重大事件未予以及时披露”,遭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谴责。

  2003年3月至6月间,莲花味精向其控股股东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签发承兑汇票43650万元,该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公司也未及时予以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莲花味精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7.3.9条、7.3.12条、7.3.14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其予以公开谴责。

  一年后,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莲花味精再发“谴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称,莲花味精自2004年1月至6月间向其控股股东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累计提供资金1393335579.85元,对上述重大关联交易,该公司既未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莲花味精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7.3.12条、7.3.14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其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此次莲花味精停工事件,若能被证实属应发而未发公告的情形,宋冰征表示,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2] [3] 
      
责编:张开放
0
我要评论
用户名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