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调要求增至11项 城投债发行门槛再升高

2014-12-02 09:48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总体原则是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募投项目应为具有经营性现金流的非公益性项目。”一名主承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城投债的发行继续受限,43号文的影响进一步发酵到交易商协会下辖的银行间债券发行市场。

  12月1日,银行间交易商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及包括《地方政府说明函》、《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要点》在内的三个附件,对城投债等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的注册发行进行规范。

  “总之,需要提交更多的注册资料。后续无论是注册还是发行,均需要最起码三个部门出具文件:人民政府说明函、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分别出负债率和债务情况说明。”一名华东区股份制银行的主承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总体原则是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募投项目应为具有经营性现金流的非公益性项目。”一名参加城建公司融资内部通气会的主承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11项尽调规范城投发债

  《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要点》规定了主承在承销城建融资企业债券时需要调查的11项内容,其中新增了平台资格、债务甄别、与政府相关的市场化安排、财政性资金流入、补充三年内审计结果等内容。

  “基本上是在原有的尽调基础上,主承就存量/新增债务分类等进行补充,而且需要律师发表意见。”一名主承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相比之前的尽调,主承销商还需要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计结果进行文件补充。“应补充发行人及所在区域最近三年是否经审计署审计及其审计结果。涉及到审计问题的,应及时披露;需要整改的,补充整改报告相关要求、目前整改情况。”

  在募投资金用途方面,“强调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需要匡算依据;用于项目的,为非公益性项目;归还贷款的,要追溯原贷款用途。”上述人士对上述《通知》中有关城建企业融资的规范进行总结称。

  上述人士进一步解释称,此次通气会上要求,融资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明确不得用于BT业务和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形成的银行贷款,但可以用于偿还已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出让用地形成的银行贷款。

  对于保障房相关的募投资金,此次内部通气会还做了具体规定:针对棚户区改造的保障房项目,若发行人能够提供当地国土和房管部门的专项说明文件,可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积极关注后期住建部出台的指导意见。保障房项目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偿还信托贷款,不得偿还纳入预算的银行贷款,可以用于项目建设。对于已发行原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完工的情况,建议变更募集资金用于新项目投资,并按照定向发行协议的约定进行存续期处理。

  另外,《要点》规定主承销商需要对资产真实性及合规性、与政府相关的市场化安排、财政性资金流入情况、发行人其他融资情况、审计署审计情况的尽调做具体的规定,并要求对相关的主承人员进行培训。

  在资产真实性条款中,《要点》特别指出,“涉及土地资产的,应详细补充资产权属的合规性、入账依据、入账价值等情况,涉及出让土地的,明确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对于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项目,建议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相关依据及后续整改计划。”

  在与政府相关的市场化安排条款中,《要点》还规定,地方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应制度化和市场化,主承销商需补充政府对发行人的支持机制及落实情况(如补贴协议、履行情况)、相关支持文件、未来规划等;存在与政府(包括其他城镇建设企业)大额往来款的,需补充账龄、前五大往来方及应收款项回款计划;没有明确回款计划,需协调政府予以明确。

  一名国有大行主承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称:“新的尽调规范对主承有很高的要求,包括现金流预测表还有审计结果等。”

  上述主承所言的现金流预测表是指《要点》规定的要对财政资金注入情况进行分析,“主承销商需对发行人过去及未来财政性资金流入占经营性现金流入比重进行分析。内容涵盖现金流预测表、预测依据和预测结果。现金流预测表需包括历史近三年现金流情况及未来三至五年(期限一年内项目预测未来三年,其余项目预测未来五年)现金流占比预测情况。”

  至于审计结果,《要点》规定“主承销商应补充发行人及所在区域最近三年是否经审计署审计及其审计结果。涉及到审计问题的,应及时披露;需要整改的,补充整改报告相关要求、目前整改情况。”

  增加平台资格审核

  一名国有大行主承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此次城投融资规范也涉及到了城投资格的审定,“对于银监会融资平台名单内外的企业,之前交易商协会并不做区分,但此次明确规定要参考审计署、银监会以及财政部的融资平台名单,并以此进行排除。”

  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原则是,不得新增政府债务,《要点》规定,“发行人存量及新增债务分类情况、政府对发行人融资职能的剥离情况,并附同级审计部门意见;发行人举借债务不会增加政府债务规模;政府不会通过财政资金直接偿还该笔债务。”

  为降低城投债风险,《要点》还规定发行人应建立市场化的偿债保障机制。

  对于不同等级的风险,主承需要有不同的应对方案,对高风险发行项目,主承可以建议发行人降低注册金额、调整注册品种、延长发行期限,增加担保及资产质押。

  其中可能触发高度风险关注的项目,主承应该建议发行人降低注册金额,可选择项目收益票据或长期限品种,延长发行期限至10年以上,增加第三方担保,增加资产抵质押;对于一般风险关注项目,建议调整产品结构、补充详细的偿债计划等措施。(覃荪

责编: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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