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重大课题: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道路选择
导读: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最近10年的保费年均增长率达到18%。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风险反映不够全面,风险计量不够科学;二是监管框架存在一定缺陷;三是定性监管有待加强。而且,面对国际偿付能力监管不断发展的时代潮流,中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是否需要改革,如何选择改革道路,是中国保险业面临的重大课题。
中国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始建于2003年,主要参考了欧盟偿付能力I和美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RBC),到2007年基本构建起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包括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偿付能力评估标准和报告制度、财务分析和检查制度、监管干预制度、破产救济制度五个部分。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推动保险公司树立了资本管理理念,在防范风险、促进中国保险业科学发展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最近10年的保费年均增长率达到18%。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风险反映不够全面,风险计量不够科学;二是监管框架存在一定缺陷;三是定性监管有待加强。而且,面对国际偿付能力监管不断发展的时代潮流,中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是否需要改革,如何选择改革道路,是中国保险业面临的重大课题。
经过长期的认真思考、深入研究和广泛讨论,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行业逐渐形成了两点共识:第一,中国偿付能力监管应当积极与国际接轨,顺应时代潮流。虽然国际上尚未形成全球统一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但是监管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在逐渐趋同,特别是IAIS从2011年发布了新的保险核心原则(ICPs),并在积极推动建立“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表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国际趋同应当是一种长期的发展趋势。第二,中国偿付能力监管应当以本国国情为基础,走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中国偿付能力监管的改革方向和具体路径,一直都是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研究的热点。经过讨论和研究,中国保监会认为,欧盟偿付能力II和美国RBC都是基于发达保险市场的资本监管标准,更多地体现了成熟保险市场特征,不完全适用于作为新兴市场的中国。中国应当走中国特色的偿付能力发展道路,充分体现新兴市场的特征,只有能适应中国保险实际、促进中国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并且有效防范风险的监管体系才是好的、先进的。
正是基于这样的共识,中国在偿付能力监管改革中既突出强调要引入国际成熟的“三支柱”监管框架,也提出应当建立“风险导向”的监管标准。在路径选择上,中国既没有简单照搬欧盟偿付能力II,也没有直接复制美国RBC,而是以本国国情为基础,研究制定适合中国自身特征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2012年4月,中国正式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的建设工作,计划用3至5年时间,建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偿二代的建设工作进展顺利。今年5月,正式发布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标志着偿二代的顶层设计基本完成,中国偿二代建设工作取得了一项重大的阶段性成果。
偿二代名称是“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英文简称是C-ROSS。偿二代的建设目标有三个:一是科学全面地计量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使资本要求与风险更相关。二是守住风险底线,确定合理的资本要求,提高中国保险业的竞争力;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保险行业科学发展。三是积极探索适合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为国际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提供中国经验。
偿二代整体框架由制度特征、监管要素和监管基础三大部分构成,既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与国际接轨,又考虑了中国国情和保险业发展情况,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偿二代具有三个制度特征。第一个制度特征是统一监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包括对全国所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偿二代应充分发挥统一监管效率高、执行力强、执行成本低的优势。同时,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在制定统一监管政策的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各地差异,适应不同地域保险市场监管需要。
第二个制度特征是新兴市场。偿二代充分考虑了中国作为新兴保险市场,在人才储备、数据积累、资本来源等方面的特征,强调监管要求必须适合中国国情。基于新兴市场特征,偿二代应当更加注重保险公司的资本成本,提高资本使用效益;更加注重定性监管,充分发挥定性监管对定量监管的协同作用;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市场适应性和动态性,以满足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更加注重监管政策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及时识别和化解各类风险;更加注重各项制度的可操作性,提高制度的执行效果。
第三个制度特征是风险导向兼顾价值。防范风险是偿付能力监管的永恒主题,是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责。因此,偿二代将以风险为导向,全面、科学、准确地反映风险,确保行业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同时,还要兼顾保险业资本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保险公司经营的资本占用,提升保险公司的个体价值和整个行业的整体价值。基于新兴市场的偿二代,将在风险和价值之间,寻求平衡与和谐。
此外,偿二代的监管要素包括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三个支柱。第一支柱是定量资本要求,主要防范能够量化的风险,通过科学地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通过定量手段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第一支柱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第一支柱量化资本要求,具体包括:(1)保险风险资本要求;(2)市场风险资本要求;(3)信用风险资本要求;(4)宏观审慎监管资本要求,即对顺周期风险、系统重要性机构风险等提出的资本要求;(5)调控性资本要求,即根据行业发展、市场调控和特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需要,对部分业务、部分公司提出一定期限的资本调整要求。二是实际资本评估标准,即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标准和认可标准。三是资本分级,即对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进行分级,明确各类资本的标准和特点。四是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即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和评价。五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量资本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第二支柱是定性监管要求,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通过定性手段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第二支柱共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风险综合评级,即监管部门综合第一支柱对能够量化的风险的定量评价,和第二支柱对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定性评价,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价。二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即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具体监管要求,如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管理架构和流程等,并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三是监管检查和分析,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四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性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第三支柱是市场约束机制,是引导、促进和发挥市场相关利益人的力量,通过对外信息披露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第三支柱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手段,充分利用除监管部门之外的市场力量,对保险公司进行约束;二是监管部门通过多种手段,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力量更好地发挥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价值评估的约束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偿二代的监管基础是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是外部偿付能力监管的前提、基础和落脚点,外部偿付能力监管必须与行业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科学有效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和机制,可以主动识别和防范各类风险,对各类风险变化做出及时反应。
可以这样说,偿二代整体框架既在风险导向的监管理念和三支柱监管框架上与国际主流发展方向一致,又根据中国国情进行了丰富和创新,充分体现了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建设思路。目前,保监会已成立了10多个专题项目组,正在抓紧推进具体技术标准的研究工作。新体系的建立将大大改进保险监管,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作者 陈文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党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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