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6年前,用儿子的乳名“明明”在某银行存款8万余,可之后银行业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如今想取取不出来。2013年12月,韩先生持存单原件要求提取上述存款遭到拒绝,于是将该储蓄所的上级支行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本金及利息。
16年前,用儿子的乳名“明明”在某银行存款8万余,可之后银行业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如今想取取不出来。今日上午,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1996年,原告韩先生的儿子“明明”出生,1999年1月17日,韩先生以“明明”名义在某银行公主坟储蓄所存入8万余。2013年12月,韩先生持存单原件要求提取上述存款遭到拒绝,于是将该储蓄所的上级支行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本金及利息。
上午开庭,银行代理人表示,2007年8月1日,央行等部门联合发文规定,自然人客户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应当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等,那么原告应对存单的所有权具有举证责任,银行将依据法院判决办理相关业务。
截至2015年2月5日,这笔存款本息合计10万余。由于证人因故未到庭,本案将择日再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