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工商、质检”修改为“市场监管”。
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五、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的“逐级”。
六、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七、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八、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支持复工复产和助企纾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汇报,推出和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大稳企业保就业力度。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大对贫困人口、低保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帮扶保障力度;决定提高普惠金融考核权重和降低中小银行拨备覆盖率,促进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明确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租压力的措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增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支持加工贸易、广交会网上举办等系列举措,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努力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决定延续实施普惠金融和小额贷款公司部分税收支持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六稳”工作协调机制,有效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确定支持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纾解困难加快恢复发展的措施;决定加大对地方财政支持,提高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能力。
25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维护市场秩序,支持复工复产有关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唐军介绍,市场监管总局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会同药监局、知识产权局于日前出台了《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记者从中国政府网获悉,1月7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第十四次会议,研究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部署相关工作。
年末稳就业重磅举措连发。中国政府网12月24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全力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等表述再度释放强化稳就业的政策信号。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多措并举做好稳就业工作,要求大力支持灵活就业;决定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用法治手段治理欠薪顽疾。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汇报,确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部署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更好服务群众看病就医;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