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对话)
——访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
本报记者 张 璁
今年3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外商投资法的立法成为关注的焦点。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将正式实施。日前,就社会关注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
记者:外商投资法全文共6章42条,相比于过去的“外资三法”是否过于原则?
李飞:新制定的外商投资法是一部基础性法律,强调同国际经贸规则的对接,实行高水平的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对企业的设立以及生产经营等方面授予外商充分的企业自主权。
这表现在一方面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新型管理制度作为基本框架,并对相关工作提供规范和指引,因而没有在企业组织形式和生产经营活动方面做具体的规定。另一方面,有的内容已在其他现行法律法规中作出了规定。外资进入后,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实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再需要这部法律对此加以事无巨细的规定。
同时,这部法律确立的一些新型外资管理制度,有的在实践中已初步建立,有的还在探索阶段,法律在部分内容上做出原则规定,可以为下一步改革开放和利用外资的实际运作留下必要的空间。
记者:针对立法中相对原则的部分条款,未来有关部门出台细化的配套措施时,会不会对相关规定打折扣?
李飞: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制定这部法律的初衷,就是通过建立更完善、更高层次的法律体系来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因此未来详细的规章措施制定不仅不会倒退,反而只会比过去更进步、更透明、更可预期。
我认为,对于在过去几十年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外商欢迎的、放心的制度,应该将其延续下来。对于新建的制度,在制定细化性规定时,要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听取外商的声音,这既让外商有机会从政策的合理程度、管理的宽松程度等方面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这个过程督促有关部门在出台操作性的规定时更符合立法初衷。
到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相关的配套制度都应该会出台。按照过往的做法,在此过程中立法机关也要参与,例如有关部门会就相关规定是否符合法律,征求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或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特别是对法律里一些特定的规定、含义、边界,立法机关会从立法原意上把关,防止偏离法律规定的问题发生。
记者:投资安全与产权保护是每一个来华投资的外商都会关心的问题,对此立法作了哪些制度安排?
李飞:这部法律对外商投资的保护用专章共8个条款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首先,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这一条最早在1986年制定外资企业法时就已写入,是针对外商来华投资担心被国有化或者被征收所作的有针对性的规定。那么按照当时的立法原意,什么是法律上所说的“特殊情况”呢?就是指在发生战争的情况下。对此,外商投资法立法也延续了这一精神。
另外,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财产,外商投资法也都给予保护,并且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过往的立法也有类似内容,但不如此次立法全面。随着实践的发展,如今外商投资形式越来越多,涉及的保护领域也需要拓宽,因而这次立法对此予以特别的规定。
记者:外商投资法中新设立了“信息报告制度”,对于其中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将如何加以保护?
李飞:参照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外商投资法建立了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报告有关的投资信息,便于在外商政策的制定和管理方面提供基础信息。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信息报告制度上我们坚持的是“最小负担原则”。例如在企业登记、税务登记等方面,如果能够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外商投资信息的,则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来实现,而非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的负担;只有在不能通过共享获得信息的情况下,才会要求外商单独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信息,而且报送信息应为在外商政策的制定、完善以及外商管理方面必要的信息。
同时也要强调的是,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商信息,特别是涉及商业秘密、经营秘密等应当给予保密。
记者:实践中,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存在不信守承诺的现象,对此法律如何予以规制?
李飞:过去在利用外资方面,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存在乱承诺、承诺以后不兑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况,影响了在当地贯彻落实中央外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挫伤了外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针对这样的问题,一方面在招商引资过程当中,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在职权范围内作出政策承诺,或者依法订立有关协议合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另一方面法律也强调,一旦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了政策承诺或依法签订了相关协议,就必须履行而不能随意改变。如果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外商投资法还要求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工作机制。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除了各级政府设立的外商投诉工作机制之外,法律还专门规定,如果由于政府行为导致外商投资企业的利益受到侵犯,其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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