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物流托运4万元大型设备丢失 只肯赔2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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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服务维权
被投诉对象:
德邦物流
被投诉产品:
物流公司赔付条款
投诉线索:货主刘先生委托德邦物流托运设备,物流公司广州荔湾区西朗营业部将其中一件设备丢失,物流赔付最低保价2000元。但刘先生认为应全额赔付。
事件经过:广州市荔湾区某机电产品经营部业主刘先生,3月2日向南都记者投诉,其价值4万多元的货物在德邦物流的托运过程中丢失。刘先生2010年10月28日托运了一台增压器和一台冷却机,从深圳通过德邦物流运至广州市荔湾区某机电产品经营部。其货运单上显示,付款方式为到付106元货运费,交货方式为营业点自提,且保价声明价值2000元。但2010年11月1日,该设备运至德邦物流广州荔湾区西朗营业部后,未能及时通知收货人前往提取货物。事后刘先生提货时发现,其中一台价值43600元冷却机丢失。德邦物流承认工作失误致,并支付2000元作为补偿,不承担全额赔偿损失436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诉求:德邦物流赔偿货物损失43600元
◎事主说法:
设备运至德邦物流广州荔湾区西朗营业部后,由于德邦物流工作人员失误,将收件人联系电话写错,未能及时通知提货,且对托运货物疏于管理,致使自己直接经济损失43600元。
托运时考虑到货物是一台冷却机,长1.7m,宽0 .5米,从其体积和重量来看,都不易丢失,且不容易破损。在德邦物流给予了最低投保处理时,自身没有提出异议。但是,这并非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调取录像时也显示了货品确实进仓,但是查不出何时被谁取走。这是德邦物流监管失责。这一损失应由德邦物流承担全额赔偿。
◎当事方:德邦物流品牌公关部徐先生
经调查核实,此货与发货人在运单协议中约定保价2000元,丢货一件,依照保价约定,按照最高赔付金额赔付客户2000元。相关法律依据有《合同法》第312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以及《邮政法》第47条:“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发现货物丢失后,及时联系广州运转中心、深圳运转中心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找货,最终找货未果,于是第一时间与客户商谈理赔事宜。调查显示,接件员并不知道要托运的货品价值有多高,而且也确实提醒过托运人应该按照货品实际价值来支付保金。
◎第三方: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相关专家
通常,不管是去邮局寄邮件还是物流公司办托运,投保有保价运输和货物保险两种。而实际上,邮局、快递、物流公司的保价并不是商业保险意义上的保险。保价其实是托运人除按规定缴纳运费外,还应按照其声明价值的一定百分比缴纳保值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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