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视力“驰名商标”溯源:一场500元的官司
本报对好视力眼贴涉嫌诸多问题报道后,昨日(5月7日),一位自称是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新视明)品牌部联系人的孙某,给《每日经济新闻》发来了函件。就国家商标局官网上查不到好视力眼贴商标获得过中国驰名商标一事,该函件回复称,这是在一个案件中通过司法认定的。
记者获得了一份好视力眼贴商标于2007年1月获得 “驰名商标”认证的民事判决书副本的扫描件。但是,郑州新视明在提供给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通化中院)的资料存在诸多疑点,比如,所谓“中国中医科学院医药保健品研制中心科技产业基地”,已被中国中医科学院产业处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为 “无效认定”。
同时,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比行政认定要容易得多,易产生寻租空间。为此,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规范文件。
以不实证据获司法认证
通化中院2007年作出的判决显示,好视力眼贴商标当时仍不是注册商标,但是通过司法程序,获得了“驰名商标”的认证。
郑州新视明请求法院认定好视力眼贴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被告停止侵权。
通过审理,法院裁定好视力眼贴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眼贴产品上使用该商标,并支付500元案件受理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证明好视力眼贴商标“驰名”,郑州新视明提供不少证据,主要是公司和媒体的广告合同、和销售商的独家代理合同、产品的销售范围及纳税证明等文件,“好视力眼贴获得中国中医科学院医药保健品研制中心的科技产业基地认证证书”也是重要证据。
但据媒体此前报道,中国中医科学院产业处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该证书为“无效认定”。
律师:司法认定猫腻多
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可能存在的漏洞,早已是业界争论的焦点。世纪律师事务所曹志存律师对记者表示,要成为“驰名商标”,可通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方式。前者主要是由国家工商总局作出,司法认定则是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很难,通过司法诉讼获得认定则相对容易得多。一些地方出现了专门代办“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事务所,形成了一条作业链,经常是临时成立一个小公司,建立侵权事实,然后通过诉讼,由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从2008年开始,浙江省工商局就取消对司法认定 “驰名商标”的授牌。去年3月,南通工商部门查处了8个通过打虚假官司获得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
曹志存律师表示,近两年来“驰名商标”遍地开花,最高院和国家工商总局要求认定时要谨慎。
2009年,最高院下发的《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要求,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杨昊(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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