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相关配套规则和设计的法律法规修改已经紧锣密鼓地展开,以确保《外商投资法》自明年1月1日生效之日起得以有效实施。笔者认为,应当抓住《外商投资法》配套规则落地的契机,全面完善我国的外资政策体系,引入竞争中性原则,优化市场经济的整体制度环境,释放经济深层次活力。
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删除了由外国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和技术进口合同限制性条款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调整与《外商投资法》在技术转让方面加强投资保护的原则相一致。
4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行政许可法》《商标法》等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具体修改包括在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中增加“非歧视”原则,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大幅提高侵权赔偿数额等内容。《外商投资法》特别强调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强调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显然,此次《商标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此原则是一致的。实际上,去年12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也体现了同样的修法思路。
《外商投资法》通过后制定配套法规和规章、修改现有法律和法规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围绕《外商投资法》配套,全面完善我国的外资政策体系。现有外资管理规定涉及内容众多,是一个庞杂的体系。当前,商务部正在积极推进《外商投资法》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并对现有的外资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无疑,这是完善外资政策体系的一个重要契机。
第二、调整与《外商投资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改进现有国际经贸法律法规体系。外商投资法将原来的外资三法合而为一,成为规范中国吸引外资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一部基本法律。国际投资之外,此法的通过和实施也可能影响到涉及国际贸易、金融、技术转让、数据流动等内容的一系列规则,从而促进中国国际经贸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第三、以《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实施为契机,引入竞争中性原则,优化市场经济的整体制度环境。在外资领域引入竞争中性原则是很重要的,这有利于在企业运营阶段真正贯彻国民待遇和公平公正待遇原则,避免对外资企业的歧视,实现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竞争中性”这个概念在当下中国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竞争中性”原则的确立是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很明显,“竞争中性”的内涵和影响在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我国这一新兴经济体是有差别的。从具体实践看,竞争中性原则在我国的贯彻实施涉及国有企业改革、外资政策、反垄断政策、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中小企业政策等很多方面。引入竞争中性原则一方面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提高经济绩效,另一面有利于增强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对我国经济和政策环境的信心,这两方面的重要性都不可低估。
在包括外资政策在内的众多领域实施竞争中性原则,有利于优化市场制度环境,释放经济深层活力。“竞争中性”的真正实现,意味着最终取消针对企业所有制的分类管理。短期内在我国建立这样的政策架构殊为不易,但从长期来看前景可期。
近日,由兴业银行独立主承销的全国首单挂钩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浮息债配套人民币代客利率互换业务顺利落地。
自保险业对标资管新规的纲领性文件落地之后,4月2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再度起草了三项配套规则,
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明日(4月1日)则将“满月”。为了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在其正式实施前后,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相关规章制度及时进行了“立改废释”。
保险资管业期盼已久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25日正式亮相。银保监会公告显示,作为资管新规的配套政策,《办法》于去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充分吸收了业内外科学合理的建议,将正式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5日,记者在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目前商务部正在抓紧推进外商投资法配套规章的制定工作,确保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契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力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破堵点、解难题。
自去年11月中央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后,各部委密集发声,地方加快出台支持举措。
备受业内关注的非标资产有了明确定义,其市场发展也将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12日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认定规则》)。
反垄断大戏即将上演。《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等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日前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此外,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反垄断法十年来的首次“大修”正紧锣密鼓推进,目前草案已经完成,正在征求有关单位、地方执法部门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