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物流托运4万元大型设备丢失 只肯赔2千
而物流保险是承保物流货物在运输、储存、加工包装、配送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一旦发生货物损失,在符合保险赔付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两者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物流保险属于风险转嫁,货物保价则属于风险自留。此外,两者所“保”风险的范围不同,物流保险还包括物流货物保险,其承保的风险还可以包括第三人侵权行为、不可抗力等导致的损失。
采写:南都记者 刘国珍
实习生 石雪 王珏
律师说法
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本案中运输合同关系成立,物流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将货物送至目的地而将货物丢失,应该进行赔偿。
对于物流公司应该赔付的数额以及赔付依据,若失主希望物流公司对损失的货物进行全额赔付,必须要证明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但因为快递单据上并没有写明运输货物价值,而仅是简单地写了物品名称,若失主起诉,极可能因无法证明货物实际价值而败诉。
建议大家在日后邮寄贵重物品时,必须要充分考虑物品的价值,作出适当的投保,若物流公司限制客户的投保声明数额,则应当在快递单上尽可能地详细记载邮寄的物品、物品型号以及物品的价值,当货物丢失的时候,失主可以凭借底单的记载,加上其他辅助的证据向物流公司索赔。
广东格林律师所刘健一律师
德邦物流若因自身过错丢失货物,刘先生是有权对德邦物流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但若刘先生购买的8元货运保价并非他的真实意思,是德邦物流在没有征得托运人同意的情况下由系统默认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德邦物流违背刘先生的真实意愿而做出的保价是应该被撤销的,该批货物属于非保价运输。本案货物在德邦物流的货场丢失,显然被告对此存在重大过失。德邦物流单方制订的格式条款,仅按运费的3倍限额赔偿货物的损失,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禁止性规定。该条款属霸王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因此,按《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或市场价格赔偿。刘先生有权要求德邦物流按丢失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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