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施行。业内人士表示,《意见》的出台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反映突出的诸多问题作了相应规定,有利于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一段时间以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高发多发,《意见》也将在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和防范金融风险中发挥重要作用。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0年出台《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公安部于2014年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非法集资犯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段时间以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高发多发。30日,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介绍称,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同比上升115%,波及全国各个省区市。重大案件多发,2018年,平均案值达2800余万元、同比上升76%。一些案件涉案金额上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不法分子将非法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支付运营费用等,造成群众巨大损失无法挽回。从发案领域看,商品营销、房产投资、教育培训等传统领域仍时有案件发生,但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已成为“重灾区”。
针对“如何区分P2P平台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这一问题,缐杰明确表示,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P2P平台如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非法性”,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一位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表示,以前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相关部门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案件办理意见,以至于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而新出台的《意见》对一些关键问题予以明确,有利于执法的统一性,也有利于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继湖南、山东、重庆等地之后,近日又有山西省和辽宁大连市宣布取缔辖内P2P网贷平台。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正常运营P2P网贷平台数量相比2019年年初已缩减约60%。
P2P网贷监管“路线图”逐渐明晰,分类处置也在加速推进。一方面,退出仍是主基调,四川、重庆、山东、湖南、河南五地已明确表示取缔辖内全部P2P网贷业务。
12月4日晚,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网络借贷行业风险提示。风险提示中称,经过对四川全省P2P网贷机构检查,目前没有一家机构业务完全合规,将全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经过两年多的清理整顿,P2P网贷平台“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已经成为市场的共识。当前,头部网贷机构转型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转型为助贷机构,即与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助贷业务;二是转为互联网小贷公司。
近两年,国内P2P网贷平台爆雷跑路、提现难等问题频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整治处在风口浪尖。借此时机,银行系P2P平台开始大举占领互联网金融市场。招商银行就是早期试水P2P业务的银行之一。
P2P网贷行业风险正在加速出清。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至今已有重庆、湖南、山东等多地取缔辖内全部P2P网贷业务。数据显示,截至10月末,全国纳入实时监测的在运营机构数量已降至427家,
网贷行业整治路线图进一步明确。继央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表示力争在2020年上半年基本完成网贷领域存量风险化解后,21日银保监会副主席祝树民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正会同有关地区研究制定P2P网贷机构向小贷公司转型的具体方案。
近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发布《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支持在营的P2P网贷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持续开展对已退出经营的P2P网贷机构相关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以及加大对网贷领域失信人的惩戒力度。
伴随6月的来临,距离此前流出的P2P试点备案方案中规定的开启节点已不足1月。在合规检查等一系列政策的高压之下,我国网贷行业分化趋势愈加明显。
随着P2P合规检查的深入,P2P网贷处置力度持续加码。包括北京、上海、深圳等多地相继出台相关平台处置政策。而P2P备案工作也有了实质性进展——备案或于近期实质性重启,下半年开始在部分发达地区开展试点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