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称,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开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权限。新规将于2018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原有规定的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等投资者范围基础上,增加“符合规定的外国人”作为投资者类别之一,并规定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这一修改,目前将允许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
二是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将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范围,从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扩大到所有外籍员工。
交银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马韬认为,此次新规不仅有利于促进A股市场的国际化,也有利于促进外籍专业人才在中国境内工作、创业并深入参与中国经济,可有效解决部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过程中因国籍而产生代持等问题,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重要政策。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出台有关外国人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实施规则。此外,证监会将抓紧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税收、资金汇兑管理等方面的配套衔接工作,确保上述办法有序施行。(记者 陈康亮)
此举直接针对市场反弹过程中再次蠢蠢欲动的场外配资现象,明确了监管层彻底规范场外配资行业,清理违法违规现象的决心。市场及时回归平稳运行的常态将为恢复新股发行及上市公司再融资,以及注册制改革创造良好条件,让资本市场在经济结构转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继去年10月份机构投资者和沪港通个人投资者率先解禁之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12日发布通知,明确自2015年4月13日起A股市场全面放开一人一户限制。这意味着,自13日起,自然人与机构投资者均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开立多个A股账户和封闭式基金账户,上限为20户。
证券统一账户平台正式上线即在眼前。助力账户整合工作,中国结算一并降低了账户业务收费标准,将原有的7项收费缩减为证券账户开立、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及账户注销3项。对于投资者在同一地域、同一证券公司、同一证券营业部开立多个账户的情形,证监会表示中国结算没有禁止性规定。
专家表示,下调开户费将盘活存量账户,引导更多资金流入资本市场,为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建设减轻了压力 该分析师称,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证券账户补办、证券账户合并、挂失转户以及股东账户卡工本费收费的取消,则是配合10月1日账户统一平台上线,为一码通的开启铺路。
专家表示,下调开户费将盘活存量账户,引导更多资金流入资本市场,为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建设减轻了压力 该分析师称,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证券账户补办、证券账户合并、挂失转户以及股东账户卡工本费收费的取消,则是配合10月1日账户统一平台上线,为一码通的开启铺路。
专家表示,下调开户费将盘活存量账户,引导更多资金流入资本市场,为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建设减轻了压力 该分析师称,调整证券账户业务收费标准,证券账户补办、证券账户合并、挂失转户以及股东账户卡工本费收费的取消,则是配合10月1日账户统一平台上线,为一码通的开启铺路。
余姚股民朱女士做梦也没想到,证券帐户内83万元的余额居然会突然不见,而拿走这笔钱的不是别人,正是证券帐户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
1月5日上午,在滁州工作的李林,其证券账户莫名多出80亿元存款,他还将其中10亿元顺利转账至自己银行账户。” “我把这事告诉同事,他们没有一个人相信”,李林说,“于是我再次登录账户,查询余额。
以日进斗金来形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现状一点都不为过。深圳另一家中小型证券公司高管则透露,该公司近几日经纪业务日均营业收入也在600万元左右,旗下证券营业部部均营业收入也都接近百万元。
中国证券业即将迎来“一码通”时代。所谓“一码通”,是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目前的证券账户整合工作后,为投资者配发“一套账户”,即一码通账户,关联沪深A、B股等各类证券账户。
中国证券业即将迎来“一码通”时代。所谓“一码通”,是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目前的证券账户整合工作后,为投资者配发“一套账户”,即一码通账户,关联沪深A、B股等各类证券账户。
统一的一码通账户,将投资者不同用途的证券账户关联到一起,用于交易各类证券 “一套账户”是将投资者不同用途的证券账户关联到一起,形成以一码通为总账户,具体账户为子账户的一套账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3日通过官方微博表示,正同中国结算积极完善相关方案,允许投资者一人开设多个证券账户:投资者可以在多家证券公司开设账户,每个账户指定一家证券公司。
证券账户的交易费用,将从10月1日起“大瘦身”,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发布的通知,多项费用被取消,A股的开户费用也有较大幅度下调。
投资者、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超过30%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根据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作为融资融券、转融通标的证券或者担保证券的,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事宜适用该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