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浪潮,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加强合作是大势所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应在竞争中学会更好地合作,通过合作赢得更多的竞争优势。”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肖亚庆在2019年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年会上说。他强调,国资委真诚地欢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所有制企业,积极参与到中央企业改革发展进程中。同时,也支持鼓励中央企业通过股权合作、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到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发展中,形成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发展格局。
肖亚庆强调,企业和区域发展必须要善于在竞争中加强合作,在合作中实现共赢。坚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才能够行稳致远,我们应当坚持要开放不要封闭,要合作不要对抗,要共赢不要独占。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存在着许多发展的共同点,存在着许多利益的契合点,蕴含着大量的合作机遇,拥有广阔的合作空间。”肖亚庆说。
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大多处于产业链的上游,在基础产业重化工和传统制造业领域发挥作用。民营企业在改革开放之初主要从事服务业与加工业,但后来拓展到高新技术与新兴产业,甚至许多企业走向了国际市场。
在肖亚庆看来,国企要不断深化企业改革,加快创新发展,调整优化布局结构,做强、做优实业、主业,企业内生活力和发展动力得到了不断的提升,高质量发展的基础进一步夯实。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则面临着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与此同时,央企也在解决自身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处理僵尸企业、处理特困企业方面的力度是前所未有的。所以行业有好有坏,企业有生有死也是经济发展的规律之一。
肖亚庆表示,“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都会遇到困难和问题,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肖亚庆指出,“中国未来的发展潜力,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抓住新机遇,实现新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对国内经济未来发展肖亚庆仍然保持乐观态度。他表示,中国发展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战略机遇期,加快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绿色发展,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等,都将给国家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肖亚庆认为,中国经济的繁荣发展需要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既要巩固好、发展好公有制经济,不能把国有企业搞小、搞跨、搞没了;又要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让各种所有制经济更好地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这样一个伟大实践,形成强大合力。
国资委将制定出台一系列支持引导中央企业深化改革、提质增效的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全面做好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与中央企业共同努力、共克时艰,奋力实现全年目标任务。
国资委4月14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就加强中央企业参股管理研究制定文件,组织中央企业开展自查整改,切实规范参股经营投资行为。
在近日国资委召开的部分重点行业中央企业经济运行工作座谈会上,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郝鹏表示,国资委将进一步对中央企业分行业分企业精准施策,给予更多政策支持,积极协调解决中央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全面推进复工复产。
30个“应当”、11个“不得”、1个“严禁”,在近日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面, 国务院国资委对原有金融衍生业务监管制度进行了整合、修订,给中央企业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划定了“红线”。
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24至25日在京举办,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郝鹏定调2020年国资国企改革方向。他指出,明年初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将出台实施,要以落实方案为契机推动国企改革不断实现新突破。
记者3日在“2019中国企业海外形象高峰论坛”上获悉,目前,我国中央企业境外单位已有11000多家,总资产达到7.98万亿元,成为国家经济、外交、文化走出去的重要载体。
郝鹏表示,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在监管定位和理念上,要从国有企业的直接管理者转向基于出资关系的监管者。
记者17日从国资委获悉,11月14日、15日,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郝鹏主持召开中央企业经济运行座谈会、宏观经济及重点行业专家座谈会,研究分析中央企业经济运行面临的形势,认真听取有关中央企业负责人、宏观经济及重点行业专家工作建议,确保全面完成今年的目标任务,并为科学谋划明年工作做好相关准备。
记者获悉,在进一步完善出资人监管权和责任清单,加大授权放权力度的同时,国资委着重聚焦企业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运营重要环节加大风险管控力度,推动中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风险防控和内部控制体系,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中明确,鼓励企业积极申请科创板上市实施混改;股东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优先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